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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7:07:29

交通事故调解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6、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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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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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7:06:45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计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最为普遍的交通工具,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也带来了交通事故数量的急剧上升。受害人出了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因耽误工作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往往不知道如何主张,遇到问题不要慌,来讲理大讲堂听听律师怎么说。
处理流程:
①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作为后期赔偿依据。
②伤者伤情愈合(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等,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队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申请函。
③准备齐全相关手续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可委托律师直接向法院诉讼,以此获得赔偿。
赔偿标准:
受害人遭受第三者人身伤亡后,先由侵权车辆交强险在各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交强险限额: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计算标准:
医药费:一般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若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伙食补助费: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住院天数(唐山地区目前支持40元/天)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若有司法鉴定意见,以司法鉴定意见天数为准)
误工费:误工天数×误工费计算标准(区分有、无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应举证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若无法举证固定收入但能够确定具体行业,可以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若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确定的,可以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护理费计算标准(区分有、无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用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计算。
交通费:市内按照2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的,交通费可参照居民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丧葬费: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发票据实计算,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酌定,一般1000-5000一个等级,死亡或伤残最高计算标准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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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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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6:11

车险理赔的主要流程与顺序
1、出险报案
包括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停车刮擦等,都可以出险。
出险发生交通事故了,首先需要拨打122事故报警台,通过交警判定责任方,有责任的一方负责拨打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或微信进行报案。
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轻微事故,可以和保险公司确定后自行拍照将车开走。(我的那次事故就是自行拍照,微信发保险公司)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确定损失金额。如果理赔金额超出承保上限,需要车主或有责任的乙方自行补差价。
发生轻微事故,车主可直接拍照后将车辆开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甚至一些理赔便捷的保险公司如果无人伤、单车损失较小,基本可以微信端20分钟内自助完成出险报案、拍照定损、赔付到账全流程操作。
但目前如果损失较大的,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3、修车并准备理赔资料
定损后车主可以自行选择4S店或修理厂进行维修,但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工作人员,且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修款需要先行垫付,并需开具与定损金额一致的发票及维修清单。
通常理赔材料包括车辆的保单、行驶本、驾驶本、维修清单及发票、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无需提交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及到人伤的,还需提供伤者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等。
4、提交资料领取赔款
准备好理赔所需要的材料后,可到当地保险公司柜台申请办理理赔或者将材料邮寄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些保险公司也有线上平台,可以在平台上自助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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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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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4:55

交通肇事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
1. 发生事故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48小时内联系保险公司。
2.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10日内对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
3. 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实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5. 剩余不足的赔偿部分,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
1、若受害人是车祸当场死亡的,死亡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
2、若受害人是在治疗无效后死亡的,死亡赔偿除上述范围外还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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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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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1:19

交通事故赔偿的流程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2、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3、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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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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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0:55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存在过错的这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需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其他方“无责任”。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根据“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两种标准,即“有责”和“无责”两种赔偿限额标准(都不是总数限额,而是“分项限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保险人”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
【注意】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责or无责)对应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取决于“有责”或“无责”,与责任的大小无关。
(三)“交强险”的特殊赔付
1、支付抢救费用
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注意】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注意】
●如存在其中任意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用”,对于相关“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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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7: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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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6:58:46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8.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1.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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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6: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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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16:58:20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几点总结
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
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
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
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1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
15、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
【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
16、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
17、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
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
19、“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
20、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
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
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
(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
1.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
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
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一)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
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
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2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
25、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
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
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问】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公司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
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
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否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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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6: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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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6:56:21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01.设置提示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摆放三角警示牌,将车辆熄火。
02.联系有关单位
联系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联系保险公司;
若有人员受伤,拨打120。
03.拍照取证
在车辆前方、后方、侧前方、侧后方及碰撞部位拍摄多张照片。
照片应清晰显示双方车辆车牌及道路标线情况。
04.交换信息
当事人双方交换驾照、行驶证、身份证信息,留存电话号码。
05.事故定责
1. 若为小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则应尽快撤出主干道,避免造成交通堵塞,而后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登陆“交管12123”app进行线上事故快处,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若为大事故,则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06 定损理赔
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就近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定损、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开通在线定损理赔的,可以申请在线定损理赔。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若致受害人残疾则还需支付: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8. 若致受害人死亡则还需支付: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9. 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维修费、拖车费、所载财物损失等)、
间接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10. 其他损失
鉴定费、评估费等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
问题一:交通事故如何归责?
答: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
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问题三: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
答: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问题四:购车人在4S店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若购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问题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若为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损,可凭车损鉴定主张合理的损失赔偿。
问题六: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责任?
答: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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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6: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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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6:54:20

收藏级的车险理赔流程,简直不要太全了!
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如有必要还需要报警。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6、详细填写报案人和驾驶员的联系电话;
7、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8、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9、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0、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1、交付维修站修理;
12、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3、车主签字认可;
14、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15、如果案件需要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还需要交警部门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1、报案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理赔部理算岗。
4、理算复核
(1)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人复核。
5、审批
(1)核赔岗对权限内的赔案进行审批;
(2)超产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结束后财务自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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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
2023/5/31 16: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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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10 18:24:03

股骨粗隆下伤残不稳,跑了几家鉴定所都评不上伤残,眼看伤残赔偿金就要无缘错过。元甲办案人员出马,和保险公司沟通可按十级伤残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1万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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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10 18: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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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8 13:37:30

已达退休年龄的工作者发生车祸 误工费争取成为一大难题❗ 元甲专注交通赔偿领域16年 解决类似问题🈶丰富经验 维持了伤残等级的同时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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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8 1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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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3 17:32:29

杨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有过多份工作,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产生较高的误工费。杨女士委托他所律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认可只按5000元/月的标准主张其误工费,后因庭审效果非常不理想,杨女士当即更换律师转为委托我所。我们接到案件后,重新梳理了杨女士的误工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做了详细的计算与说明,最终法院完全按照我们主张的9435元/月的标准支持了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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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3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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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3 17:22:29

成功源于专业,16年专业交通肇事理赔成就10000+成功索赔案例。一站式交通理赔法律服务,成就多(理赔金额多)、快(理赔速度快)、好(贴心好服务)、省(理赔流程更省心,服务费用更节省)的特色元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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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3 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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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2 18:02:27

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不一定非要诉讼,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专业的和解方案,解决问题更高效!元甲律师与司机、保险公司多轮谈判,成功谈和解,快速获得20余万元满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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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2 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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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1 16:51:20

【元甲律所精典案例】 车祸造成多处骨折,维权无门。 委托元甲一次性赔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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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2/1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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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41:05

甘先生伤到锁骨远端骨折,咨询了多家律所,有的和他说评不上,最终选择了元甲,帮他争取了伤残,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特意从通州开车来国贸给我们送锦旗,感谢对我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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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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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31:05

🚩元甲第3335面锦旗🚩 【交通事故受伤对方拒赔,委托元甲快速获赔】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造成伤残,对方拒不赔偿,遂委托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律师,充分举证,促成和解快速获赔,帮助委托人获得赔偿24万元。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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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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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26:05

🚩元甲第3337面锦旗🚩 【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委托元甲最终维权成功】 🎖受伤后对方逃逸找不到人,慕名找到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律师调查得知对方是美团骑手,伤者担心得不到赔偿,经律师的专业办案最终得到全面赔偿。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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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9 18: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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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21:43:28

忙碌的一天,周末陪同家属到交通队沟通责任协商赔偿。对于律师来说,帮助每一个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获得的不仅是一种成就感,更多的是使命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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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2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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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4:40:04

赵先生去年在河北发生交通时候,委托元甲律所后律师帮助其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保险公司不愿意按照北京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我们帮其通过诉讼程序成功争取到了近13万的赔偿。其家属为表示感谢,特地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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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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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2:00:04

🚩元甲第3406面锦旗🚩【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得不到赔偿,委托元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同等责任维权难。元甲律师指导准备材料,安排鉴定后,通过和解快速拿到全额赔偿。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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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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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1:40:03

感谢朱女士送来的锦旗,也恭喜朱女士拿到了33万多的赔偿款🎉🎉。疫情无情,人有情,疫情之下,很多当事人面临着经济困难,精神压力大等各种现实性的问题,通过快速和解帮当事人早日拿到高额赔偿款,也能帮当事人解决很多现实性的问题。一直在维权的路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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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5 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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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4 14:55:22

🚩元甲第3351面锦旗【交通事故腰椎压缩骨折,争取上级伤残】🎖因车祸受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委托元甲律所维权。🎖误工费、护理费两项全额赔满,快速调解结案。🎖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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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4 1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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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4 14:00:22

🚩元甲第3406面锦旗🚩【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得不到赔偿,委托元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同等责任维权难。元甲律师指导准备材料,安排鉴定后,通过和解快速拿到全额赔偿。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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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4 1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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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3 10:49:33

2021年12月3日甘先生在经开区景园北街与荣昌西街道路交叉口与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甘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甘先生去了大兴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肩袖损伤,待伤情稳定后甘先生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结果各项费用加起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一万六千多元,甘先生感到金额有些少,后通过朋友介绍将案件委托给了元甲律师事务所。元甲团队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深度剖析,通过和保险公司理赔老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伤者的十级伤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和解结案帮助伤者拿到了16万多赔偿款。并且没有延误甘先生做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甘先生伤情属于事故发生后六个月才可以做鉴定的伤情,鉴定报告下来之后还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面还有可能承担伤残重新鉴定被驳回的风险。元甲律师通过专业的谈判经验在车祸发生后五个月就帮助伤者拿到了满意赔偿。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专业的人做,对您和家人也是一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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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3 1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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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2 17:33:42

【元甲精典案例】 元甲律所交通理赔团队律师 助力81岁老人获得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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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22 17: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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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5 9:00:22

伤者年龄较大,儿女又不在身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如何处理。元甲律师团队仗义相助,收集资料、推进流程、成功评上伤残、专业谈和解、获得满意赔偿!为受害者代言,不只是一句空话,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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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5 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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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4 15:20:05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联系对方索赔,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出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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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4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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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4 9:21:30

16年的成功经验积累,16年的专注和专业,元甲初心一直未变!律师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情况与对方一次性达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满意赔偿,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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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2022/11/14 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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